2015年5月13日 星期三

什么是甘阳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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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雷|什么是甘阳的贡献
2015-05-08 新读者请点这里 雅理读书




什么是甘阳的贡献田 雷近十余年间,学术的迅疾发展带来了学术传播路径的改变,然而学术传承的问题从未因此而减轻自身的分量。文章中,作者既追溯了甘阳的《关于研究美国宪法的一封信》对其个人十多年学术生涯“润物无声的影响”,同时也梳理了而今国内美国宪法研究中“贯彻着的这种传承和积淀”。本文是作者为《政治与法律评论·第五辑》(法律出版社,2014年10月版)所撰写的卷首语,刊发时有删节,此处为全文版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oncecat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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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前,我刚升级为一名研究生,正赶上宪法学界因齐玉苓案而发生美国转向的学术潮,于是就顺理成章地选择美国宪法作为自己的研究方向,期待着马伯里诉麦迪逊不日降临的二百周年纪念时刻。在此后不久,应该是在那时流行的私人学术站点上,我读到了甘阳的一篇“文章”,就是甘阳写给“某某”的《关于研究美国宪法的一封信》。





在这封没有落款日期的信中,“某某”是一位年轻的法学者,即将赴美国法学院访问,在行前向甘阳求教在美访学时的研究计划,于是有了这封长达一万五千字的信。如甘阳所言,这真是一封“东拉西扯”的长信,甘阳在信中笔锋飘忽,在每个原本可以展开做具体论述的问题上只是稍做停留,旋即转向下一个问题,但在总体结构上,甘阳却又一咏三叹,在开列了关于六个主题的研究书目后却不舍得收笔,意犹未尽地添上了两个长段落,又将美国宪法的研究拉回到中西古今的大语境内,颇有些“复恐匆匆说不尽,行人临发又开封”的感觉。









最初读这封信时,吸引我的未必是甘阳的“东拉西扯”,而是他就六个可供进一步研究的美国宪法题目所开列的书单。虽然只是十年前,国内学界对美国宪法的研究尚且贫乏得很,我们那时只知道“认真对待权利”的德沃金,大约还听说过“谣言说,每天晚上都睡觉”的波斯纳(而由苏力教授主持的《波斯纳文丛》在2002年初才开始陆续推出),而甘阳在信中直言“自己特别欣赏”而且认为“远高于德沃金”的桑斯坦,此时还远在国内法学界的视野之外(桑斯坦第一本中译著作《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也出版于2002年初,自此后就一发不可收)。如果我的回忆没有太大偏差,那时我们手里的资源也就是大百科版的“外国法律文库”和三联版的“宪政译丛”。虽然现在从技术细节上看,甘阳的这份书目可以做些微调,有些主题也应当进行新的update,但不夸张地说,这份书单在当时确实领先了一整个时代。




那还是一个拨号上网的时代,完全没有现在各种关了又开的电子书下载网站,即便Westlaw这样的数据库也是可望而不可得的,按图也难以“索骥”。至今还记得,研究生二年级时,学校图书馆来过几次买外文书的商贩,摆在地摊上的甚至有哈佛出版社的宝贝,一本外文原版书也就是三四份盒饭的价格,我在那里淘到的书不少今天还在书架上。多年后,我有机会到耶鲁法学院读书,在阿克曼课堂上所用的《我们人民》还是我用一天盒饭钱换来的地摊书,两卷都是!现在想来,这些品相有八九成新的书,也许是原本积压在美国某处无人问津的学术书,只是不知道是何种因缘,它们从大洋彼岸漂洋过海而辗转到一位年轻学生的手中。





这是我一个人的学术史,我选择在这里讲述一个人同一封信之间绵延十多年的故事,其中必定带有我个人所特有的学术际遇。多年以来,甘阳的这封信对我而言总是常读常新的,它好像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在不经意之间引导了我的学术路径,越是最近,我越是发现我对美国宪法的研究在回应或回答甘阳在信中所提出的问题,这是一种润物无声的影响力。而我也相信,这封写给“某某”的信,所影响的不只是我以及我身边的朋友,而早已通过一种隐秘的学术路径惠及到我这一辈有志于美国宪法学习的知识青年,只是这个知识群体并不限于甚至主要并存在于现代学科分工格局内的宪法学专业而已。




那是在学术GDP尚未展示出其全面宰制力之前所流行的学术传播路径,我也很庆幸自己赶上了那个时代的尾巴——我们生活在“无形的学院”内,读着“不上架的书”。如果我们要去找甘阳的这封信,我们不会愚蠢到要登陆中文期刊数据库下载它,甚至即便是熟读此信的读者,可能并不知道也从不关心这封信的“正版”究竟刊载于何处,我们就这么一直“盗版”着,将来还要继续“盗版”下去。虽然甘阳这封信在正式发表时改为了《与友人论美国宪政书》(参见“思想与社会”编委会所编的《现代政治与自然》),但我们总还是觉得《关于研究美国宪法的一封信》来得更为亲切和熟悉。总而言之,它无关乎CSSCI或SSCI,无关乎学术项目的申请或社科评奖,虽然它影响了一个时代的一个学术群体,但想来也不会有什么引证率。甘阳的这封信,更像是隐藏在学术GDP各种指标之下的深层思想切口已经进入切口后所展开的隐秘学术路径,它曾为我们所熟悉,但在今天也在渐行渐远地走向着陌生。






我们在《政治与法律评论》第五辑组织了这次关于美国宪法研究和教学的专辑。如果把甘阳的这封信比作国内对美国宪法研究中的一次“事件”,那么我们也希望《评论》的这一辑也可以成为一次“事件”。我们希望这一辑的《评论》如甘阳的信一样找到那属于它的读者,若干年后,在现在未可知的某个场合,也会有人去讲述他或她同本辑《评论》的学术故事。这是我们在组织本辑时所怀有的一个希望,但愿在这个学术GDP已经指挥棒的时代,这并非是一种奢望。










而学术就应该是这么传承下来的,在为本辑《评论》的组稿过程中——不仅是美国宪法主题板块内的笔谈和论文,还有围绕着凌斌《法治的中国道路》的读者评论和作者回应——我们都始终感受到学术工作的传承、积淀和连续性。而学术工作的这种组织样态也正好对应着美国宪政的历史生成这个主题。我们之所以主张要在历史的维度上打开美国宪政研究的新空间,既不是因为要跟在同样发生“历史转向”的美国宪法学术后面做学舌的鹦鹉,当然也不是要不加分辨地学习西方国家的宪政经验,却一不小心成为效颦的东施,而是因为,在我们的思考中,历史并不是美国宪政得以展开和进步的空洞时间维度,而是美国宪政之起源、发展、变革、转型、断裂、革命、终结的尺度,美国宪政在此意义上具有一种所谓的历史生成,而同样,美国宪法的研究以及本辑的篇目也贯彻着这种传承和积淀。




首先,本辑组织的专题笔谈,与谈人讨论最多的不是如何研究美国宪法,而是如何为中国学生讲授美国宪法。参与本次笔谈的学者有着各自不同的背景,既有王希教授这样任教美国历史系多年的中国学者,也有斯基恩这样作为短期外教为中国法学院学生讲授美国宪法的美国学者,彼此之间的差异不可谓不大,但他们所贡献出的笔谈文却都从不同角度反映出讲授者都在进行难能可贵的美国宪法教学探索,如何因地制宜地设计课程大纲,如何因材施教地组织课程材料。而甘阳则是继一封信后再度在美国宪法领域内出手,本辑所收入的“何为宪政”一文,就是甘阳在中山大学博雅学院为本科生讲授美国宪法课的第一讲讲稿,我们这里给出原滋原味的再现,可以说是一次宝贵的示范课。




其次,王希应邀出现在本辑主题笔谈的作者阵营内,对我们编者而言也是一次莫大的鼓舞。大约就在甘阳一封信的同期,王希出版了《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这本在国内美国宪法史领域有着奠基之功的著作,经历2000年的第一版、2005年的修订版,即将在2014年秋季推出增订后的第三版,可以说成为了学术连续性的最佳表率。推而广之地讲,在王希的《原则与妥协》之外,张千帆教授的《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也在2000年出版,此后有了2004年的第二版,2011年三版时则改为《美国联邦宪法》。我们可以这样说,因为这些前辈学者的奠基性工作,国内对美国宪法的新学术研究从一开始就站在一个高水平的起点上,但问题在于,十多年后,虽然我们今天坐拥各方面都要优越得多的科研环境和条件,但我们所产出的绝大多数作品都还是在《原则与妥协》或《西方宪政体系》的理论范式内,不过是在某个专题上或时段内的技术性深化或增补而已。就此而言,我们认同王希对美国宪法研究的基本判断:“在宪法史研究的领域内学术积累尚不够,严肃的、基于材料基础上的原创性研究很少,还不能支撑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美国宪法史领域的存在。”





再次,对于本辑组稿工作却最重要的是,本辑的作者阵容也最大程度上体现出学术事业的传承性。甘阳是本辑最年长的作者,是50年代初生人,而最年轻的作者吴文斌则是不折不扣的“九零后”,事实上,他是甘阳在中山大学博雅学院的首届本科毕业生,本辑所收入的论文就出自于他的本科毕业论文,指导老师也是最近坦言“我个人这些年只做教育这一件事”的甘阳。而在甘阳提笔给“某某”写信时,吴文斌还只是一位刚上小学的小学生而已。






受委托执笔本辑的卷首语,在回忆着我一个人的学术史的同时,我深感国内法学学术发展速度之快。1981年,波斯纳在美国出版了The Economics of Justice,而苏力的中译本《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要到2002年才推出,这中间间隔了21的时间,若是以一个人的成长作为脚注的话,我在波斯纳此书英文版推出那年出生,而正好在中译本出版那年大约毕业,这曾一度是中美之间的学术“时差”。而现如今,波斯纳在2013年的新著Reflecting on Judging,2014年就有了《波斯纳法官司法反思录》的中译本。波斯纳只是我在这里所举的一个例子,我们对美国法学的译介有着一个大致相同的加速度发展,包括桑斯坦以及我所组织的阿克曼翻译。但这实在太快了,快得令人目不暇接,我们的翻译速度竟然赶上了波斯纳们的写作速度,甚至我们自己的写作速度也在向国际先进水平看齐,学术GDP可量化的各种指标想必是在翻番式的跃进。









而我们在面对这种学术大繁荣之时是否要心怀忧患意识:我们的学术GDP是否增长得太快,使得我们完全没有时间去消化、吸收和反思呢?而我们对美国宪法的研究和翻译是不是也进入了一个信息多于知识,而知识多于智慧的年代呢?更甚至说,我们所掌握的很多时候连信息都算不上,不过是一些八卦和口水而已?!我们距离王希所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美国宪法史研究”到底还有多远?归根到底,我们应当如何研究美国宪法,才能生长出我们的“中国特色”?带着这些问题,我又一次重读了甘阳的信,也就是在信的收尾处,甘阳又一次地想到了我们前面:





如果一个社会共同体的法学主流完全是批判法学或后现代法学,只是讲颠覆规范和瓦解秩序,那么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个共同体的法律秩序多半已经或者即将瓦解了。但这当然并不意味着可以不重视或否认激进学派的价值,因为激进往往有“理论”上突现问题的价值,虽然有“实践”上的危险。




从表面看来,批判法学——作为西方法理学的激进左翼分支的批判法学——早已在当代中国法学话语的谱系内成为明日黄花,不仅因为它在其理论的宗主国内就已经销声匿迹,而且它对西方法治实践的政治批判早已被定性为一股反法治的逆流。但吊诡的却是,当后发国家的正义之士们将作为一种学派的批判法学清理出先进理论的门户之时,他们同时却是以最批判法学的心态从事着中西方之间的法学理论沟通,这当然也包括从事美国宪法研究的学者。而只要我们的研究还是在屁股决定脑袋,只是想要用美国宪法的某些历史和实践来批判中国宪法的某些历史和实践,那么就注定难以生长出我们对美国宪法研究的“中国特色”,我们的研究也就缺乏学者最渴望的独立性。




201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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